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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综[2000]51号

各辖市财政局,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了逐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彩票的发行和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综[2000]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彩票监管工作的通知》及苏财综[2000]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现对我市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发行彩票,代售境外彩票(马票),以及以有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查处力度,重视做好彩票发行额度和即开型彩票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遵守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彩票的游戏规则、设奖办法、发行量、中奖以及奖励等情况;重视对彩票发行机构有关销售舆论宣传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正确的宣传方向,防止出现误导群众的宣传内容。

二、为加强彩票市场监管,重申以下彩票管理制度和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2、不得无额度或超额度发行彩票。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在下达彩票额度时,要同时抄报给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按此监督和控制当地民政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发行规模。

3、不得擅自改变彩票资金分配比例。奖金返还比例不得低于50%,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0%,发行印制成本比例不得高于20%。

4、未经财政部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彩票发行机构同意,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变更彩票发行方式和游戏规则。即开型彩票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传统型彩票累积最高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财政部门不予批准发行和销售。

5、体育和福利彩票的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财政部与民政部共同以布的《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中规定的范围使用,禁止挪用,并要向社会公布公益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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