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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变更为财政专户分户单位操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综[2000]68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变更为财政专户分户后单位的操作规程,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月的预算外资金用款分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下达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核算成每月的平均用款后,于当月25日起分期分批将下月的经常性平均用款自动转入各单位的支出户(单位收款依据为“预算外资金(经常性经费)拨款凭证”)。专项支出由单位填写“专项用款申请书”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初核定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按单位用款进度,将资金拨入单位的支出户(收款依据为“预算外资金(专项经费)拨款凭证”)。

二、各单位须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规定的收费编码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已有明确代码的收入不得使用待编项目。

三、各单位要对所发生的暂存、往来款作全面清理,正确使用暂存款编码(编码为“6026”)。财政部门已对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暂存款单独核算,对单位申请拨付的暂存往来款,财政部门将在财政专户中有结余时方可办理拨付手续。

四、对银行结付给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户的利息,单位应开具支票,将利息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待资金拨付时再作“其他收入”处理。

五、对主管局拨付给下属单位的预算内经费,有预算内经费户的单位,资金直接进入预算内户。无预算内经费户的单位,凭主管局签具意见的“拨款申请书”,资金可直接进入预算外资金支出户(银行须将“拨款申款书”复印件作为此笔收入款项的附件,以备查核)。对主管局拨付给下属单位的预算外经费,可通过预算外财政专户直接划拨。

六、各单位要定期将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与财政专户分户核对,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银行调整。

七、对目前单位使用待编项目的收入在清理的基础上,将由财政部门重新确定编码。为此,请各单位填报《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收入项目统计表》(见附件),并于8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处。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收入项目统计表》



二OOO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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