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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综[2001]86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1999]133号《关于颁发〈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常财综[1999]7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就编制2002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及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计划的编制

收入计划包括各单位的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参考2001年及以前年度的收入实绩,分析预计2002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做到积极可靠。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按照各单位全年目标任务及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前三年的收入状况和2001年度的预测全年收入,考虑政策变化等影响下年度收入的各项因素确定。各单位对收入计划的编制要作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支出计划的编制

支出计划主要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建支出。支出计划应根据预算年度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分析上年度支出实际状况和收入可能,按照“零基预算法”编制。

经常性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等,涉及个人按月发放的,按编内实有人数和实有离退休人数,以2001年11月份工资发放单为准;各种津贴、补贴和补助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凡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同时按规定编报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表;公用经费按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定额编报;对“法定支出”中的教育、计划生育、科学等事业支出按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出在有可靠来源的基础上,分别轻重缓急按项目预算编列,说明项目依据、理由、用途和目的。基建支出经有权部门核批后,按批准数额列入,说明自筹与上级安排的具体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2001]119号文件规定,既是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单位),又是使用部门(单位)的,应当分别编制经费预算和基金预算,实际执行中,将政府性基金纳入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按上述要求编制,另外,单独编制“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表”作为附表。

四、编制的要求

(一)各单位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经批准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部门单位年度执行的唯一依据;既具严肃性也具可操作性。编制本单位收支计划时,要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和收支规定进行计算,力求各项数据及收支计划的稳定可靠和真实准确,不得任意编制。各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一般消费性支出,分别轻重缓急,确保收支平衡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组织收入活动,不断扩大财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继续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维修、车辆统一保险等办法、会议费开支标准、干部住宅电话费包干等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节支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综合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及编制口径说明,以保证2002年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质量。为下一步实行部门预算打下坚实基础。

(三)编制2002年综合财政预算和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部门要守职尽责,切实做好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单位2002年度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于11月中旬按《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要求上报。其中:基层单位报送主管部门3份,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附基层单位报表,一并于11月25日前报财政部门业务处室2份(直属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同时附报2001年11月份工资清单。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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