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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综[1999]74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据市人民政府常政发[1999]133号《关于颁发〈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单位必须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编制执行本单位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各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单位按其收支状况,分为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单位、有部分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单位、政法部门、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五种类型。

第五条  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制定印发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通知》。

第六条  单位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印发的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通知》编制本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草案,于当年11月上旬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并附所属基层单位报表于当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于当年11月20日直接报财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

第七条  政部门将初审意见通告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通知所属基层单位。各单位应及时调整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其中基层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财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市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组成。各单位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收入,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收入计划。行政单位支出计划按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建支出计划编制。事业单位支出计划按事业支出(含专项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基建支出计划编制。同时,各单位必须按照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在编制收入计划时,应按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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