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关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基[2000]1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后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市政府常政发[1999]133号《常州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我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经市计委批准立项基本建设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都必须遵照本通知执行。

  二、凡建设单位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均应纳入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指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切块投资、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省)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省)委托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及国债资金中属中央补助部分。

  (二)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指财政预算外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管理政府的地方性资金中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部门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资金。

  (四)其他基本建设资金。指单位除上述三项外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单位经营性收入(业务收入)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资金、单位利用各类借款、债券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补助基建资金、接受外界捐赠及其他部门投资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基本建设处是我局管理市本级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处室。根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状况,分别设立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资金账户、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和国债转贷资金账户。

  四、各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在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主动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基建资金来源,其中属财政性资金投入部分需提供资金安排依据;属银行贷款部分必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凭证);属其他资金安排的,需提供资金来源情况。

  五、建设单位立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坚持基本建设资金“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其中属于预算外资金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综合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执行。在保证正常开支和必办的项目后,提出使用基本建设经费的领拨申请,报财政基本建设财务主管部门审批,按项目进度要求拨款。属单位自筹资金的,也必须先将自筹部分的30%划入财政部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六、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有关资料。新批准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批复和工程概、预算等其它相关资料;项目开工后,应于每季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有关工程建设情况说明;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

  七、建设单位应单独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各类建设资金均需通过基本建设专户划拨、核算,接受银行部门的柜面监督,年终由银行部门负责决算签证。

  八、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资金到位的情况、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项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计划书,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年度基建计划、按基本建设预算、按建设进度”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划入单位基建专户。

  九、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要严格控制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项目规模,搞计划外工程建设。

  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制度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账册,准确核算基本建设支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建设单位俟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需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决算审核意见及批复作为资金结算和转账依据,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同时撤销基建专户。

  十、建设单位应主动向财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会人员名单,并落实人员参加财政部门主办的基本建设财会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上登记基本建设财会业务培训事项,才能从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十一、建设单位每年底向财政部门申报次年度的综合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按照市财政局常财综[1999]74号和常财办[1999]28号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部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是在保证正常支出的需要,确保财务收支平衡基础上统筹安排,年度综合财政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基本建设支出,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十二、其他有关财务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常财基[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