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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教计〔2001〕字第50号
常财行〔2001〕字第15号

各辖市(区)教委(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号)精神,全面调整基础教育布局结构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被列为我省“十五”期间基础教育工作六大主要任务之一。根据各地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十五”期间我市中小学将撤并239所,改扩建44所,易地新建16所。为了防止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教育资产的流失,最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1〕75号、苏财教〔2001〕5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学校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防止教育资产的流失。
  各辖市(区)教委(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请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拟进行调整的学校名单抄报市教育局计财处。
  附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苏教财〔2001〕75号
苏财教〔2001〕56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号)精神,我省将进一步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以提高教育质量和规模效益。为防止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教育资产流失,现将我省撤销学校的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学校的资产管理,建立学校固定资产账目,规范管理和核算。对规划撤并的学校,要在学校撤并三个月前,组织力量对学校的校舍、设备、土地、货币资金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学校的资产清册,做好移交准备。
  二、被撤销学校使用的各项资产,包括校舍、设备、货币资金及土地使用权等均为教育主管部门所有,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三、各地要妥善处置撤销学校的资产,对可以移动的教学设备、材料、货币资金、低值易耗品等,可随学生移交给并入的学校使用。对校舍和土地等不动产,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置。
  (一)教育系统内部划拨。由教育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幼儿园、成人文化教育中心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出售。对教育主管部门内部不能调剂使用的土地和校产,可以出售。出售所得收入,缴同级财政管理,全部用于规划保留学校的建设。校舍、土地出售前,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城市(含县〔市〕所在镇)学校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确认,通过当地资产交易市场,在评估价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出售;各县(市)所属乡镇农村中小学,由县(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估价,并按评估价格出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学校资产。
  (三)置换。主要是土地资源置换。部分农村中小学撤销后,其原有土地可以通过在各行政村间进行置换的方式,扩大保留的中心村校、乡镇中心校的土地面积,以满足这些学校扩大规模和改扩建校舍等用地需要。也可由撤销学校所在村支付一部分费用给教育主管部门,用于规划保留学校的建设,其撤销学校则交归所在村使用。
  (四)出租或用于其他教育事业等。如撤并学校的校产、土地可优惠出租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也可以对外出租等,其租赁收入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发展中小学教育事业。
  四、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撤销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学校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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