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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教行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行[1998]47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文教行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文教行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范围。凡纳入经核定后的部门单位年度综合支出计划及临时追加的一次性项目经费,一般设施、设备购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零星建设和修缮费在10万元以上,具有专门使用用途的,以及财政认为必须进行使用管理的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上级专项补贴以及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的资金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报。凡年度内考虑、安排的购置、修建项目,必须是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计划内的项目。申报时需填制《文教行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书》,由财政业务部门负责约请项目专家咨询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向申请单位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通知。

  三、专项资金使用。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购置、修建等专项资金,财政部门的预内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核拨与正常经费的拨款分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凭经批准的“申报核定表”,并按照资金性质、用款计划和用款进度予以拨付。各用款单位要对各种专项资金设置专账,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范围、项目和规定的用途,正确反映各项收支,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不得与其他物资和款项相混淆。用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或临时改变资金用途的,事前应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专项资金管理。各用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要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购置与修建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表”和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报表,财政将会同主管部门及专家咨询小组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验收,以保证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用款单位项目当年完不成的,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专项资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并按规定要求真实申报、合理使用和及时反馈信息的用款单位,财政部门将优先考虑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对不执行本规定以及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不如实提供反馈信息的用款单位,财政部门视情节予以收回、停拨或相应扣减预算内外经费;对由于超计划标准,管理不善和损失浪费等造成项目超支的财政不予认可或弥补。

  五、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文教行政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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