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行[2000]1号
常人发[2000]10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苏财行[1997]16号、苏人薪[1997]5号《关于重申工资福利待遇等的财务开支标准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各单位执行特殊岗位津贴等补贴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执行的特殊岗位津贴、办案补贴、卫生津贴等各种津贴补贴必须是由各级政府、财政、人事部门明文规定可享受的各种津、补贴。
二、各单位享受津、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和时间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执行范围和擅自提高执行标准。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将可享受的各种津、补贴填报《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津(补)贴审批名册》,于2000年3月1日前按现行工资审批程序报主管部门初审,经市财政、人事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四、各单位擅自发放的各种津、补贴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