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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私托托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常财行(1994)字第61号

关于调整我市私托托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8月起,对我市私托托费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补贴费标准由每月每人16元调整为每月每人25元,(其中:居委会收取的管理费调整为2元)。
  二、上述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列“职工福利费”目,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其余有关私托的规定,仍按我局常财行(1991)字第1号文执行。
  附件:常财行(1991)字第1号文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常财行(1991)字第1号

关于重申托户管理办法和调整私托托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市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
  由于近几年物价调整,使家长私托费增加,负担较重。为了进一步完善私托管理办法,缓和三岁以下儿童入托难的矛盾,特重申私托户管理办法和调整私托托费报销标准,请按照执行。
  一、婴幼儿私托条件
  1、送私托的婴幼儿,必须是常州市区、郊区的常住户口,年龄在三周岁以下,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
  2、送私托的婴幼儿,必须是本单位没有托儿所的双职工户、家中(包括直系亲属)确实无人带养,而本地区又无入托条件者。
  3、父母单位有托儿所,但离家较远,上下班不方便;或婴幼儿体质较差,不适应过集体生活,经父母单位(一方)同意者。
  二、受托者条件:
  l、受托者必须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经体检无传染病);有一定的科学育儿知识和经验;家庭居住条件好(清洁、空气好等)。
  2、受托者原则上是我市市区、郊区的退休工人、家庭妇女或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村妇女。户口在农村,但长住在我市市区、郊区的居民,并符合以上条件者。
  三、私托费补贴标准及报销办法:
  1、收费标准由家长和受托者协商而定。单位补贴费调整为每月每人16元(其中:居委会收取的管理费调整为1.50元),由婴幼儿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收据(凭受托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父、母一方单位凭据报销(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如父母一方单位在农村,则私托费由城市一方单位负担。
  2、为了加强凭证管理,各居委会统一使用盖有“私托户专用收据”字样的收据,单位凭据报销补贴费用。
  3、凡是由保姆和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养的婴幼儿,居委会不能开作收据到其父母(任何一方)单位报销。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开收据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私托管理办法:
  1、凡是要求送托和愿意受托的同志均可到当地居委会登记报名,经居委会按条件审核批准后方可介绍入托。
  2、各区、街办对私托户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交流、对抚育孩子好的受托者,适当表扬鼓励,对态度差的受托者,适当批评教育或停止受托。
  3、各区、街办对私托户要有专人负责,组织他们定期学习科学育儿知识和开展有关活动,帮助提高教养水平。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1985年6月30日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妇女联合会常财行(1985)字第37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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