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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农〔2001〕5号

省水利厅,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江苏省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事业费是指国家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单位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的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水利事业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而支出的经费。
  第七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水利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第三章 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的范围:
  (一)人员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助学金、其他必要开支的人员费用等支出。
  1.基本工资:指国家工资制度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等。
  2.补助工资:指因特殊原因(民族习惯、工作地区特殊需要、工作条件、工作性质等)国家规定对职工给予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补助。如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误餐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3.其他工资:指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4.职工福利费:指拨缴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职工探亲旅费、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5.社会保障费:指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一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业务经费:指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三)公用经费:指水利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
  1.公务费:指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办公用具修理费、食堂炊具购置费等费用。
  2.修缮费:指事业单位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包括租用办公房及其它公用房的租金、租用职工宿舍用房的租金、职工宿舍及公共设施修缮费、零星土建费及其他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事业单位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购买或建造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费用。
  4.业务招待费:指在规定的额度内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接待费用。
  四、其他费用:指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防汛费:用于汛期防汛抢险后的堵口复堤补助费(特大防汛补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1.防汛和抢险用器材、专用设备、物料的采购、运输、管护以及防汛仓库维修的费用;
  2.防汛抢险期间发生的调用民工补助、参加防汛抢险及指挥保障人员补助、防汛专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和演习、培训、防汛会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防汛专用车、船、码头以及照明、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费用;
  5.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6.水文测报费用:汛期为测报水情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邮电费、电费、水文巡测车辆费用),以及为测报水情而临时设置的水文站、购置的水文报汛设施、修建临时站房等所需的费用;
  7.防洪工程设施的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
  8.蓄、滞洪区防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9.防汛决策指挥系统及预警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10.防洪预案编制费用;
  11.水库、大坝及河道监测费用。
  (二)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和水库、闸坝维修养护的费用。
  1.堤防工程的检查、维修、绿化养护以及隐患清除、险点(段)处理、路口硬化所发生的费用;
  2.险工、隐患等工程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施工、赔偿费用;
  3.自然障碍的清除;
  4.防洪工程用涵闸、泵站、专用码头、防汛专用道路的检查、加固费用;
  5.为防洪工程岁修加固而发生的勘测、设计费用;
  (三)技术推广费:指用于国内外水利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的费用。
  (四)勘测设计费:指用于未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益性水利项目的前期规划、勘测、设计等费用。
  (五)水文专项经费:指用于开展水文测报、水文信息传输、测报车船及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水文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六)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指用于水利系统开展水资源保护、水质监测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船运行维护、水质公报、用品材料等费用。
  (七)水政水资源管理费:指用于水政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执法检查、水事纠纷协调以及水资源管理、规划、调度等费用。
  (八)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指用于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预防监测、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水土保持执法等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专项费用:指用于以上项目中未包括的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人员补助费以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用。

第四章 水利事业费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在合理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级水利事业费预算。水利事业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三季度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水利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规定日期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水利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水利事业单位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任务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下拨水利事业费;水利主管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要按下达的支出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对要求省财政给予防汛、岁修经费补助的地区,由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省级直属水利事业单位所需防汛岁修专项经费,由事业单位(处、局)直接向省水利厅申报,由省水利厅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对越级上报的申请,省财政不予受理。
  防汛岁修经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原因、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及申请省级补助经费等。
  防汛岁修专项经费补助的范围是:省直属工程以及流域性河道堤防、穿堤建筑物,大中型水库和小型在册水库除险加固补助。
  第十六条 防汛岁修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事业单位人员和机构经费;
  (二)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水利工程;

第五章 水利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事业费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不得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要贯彻“分类分项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划清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水利事业费预算的管理,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健全定期分析、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财政部门未定标准的,由水利事业单位自定标准,报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中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可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施工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防汛岁修经费实施项目管理,可参照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防汛岁修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苏财农〔1997〕3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购置应实行项目管理,落实责任制,具体可参照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待发)、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26号)、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苏财农〔1998〕5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防汛岁修经费外的水利事业费的项目管理,分为购置项目管理、维修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
  购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集中批量购置的办公用品、设备、仪器、材料等及运输。
  维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活动。
  服务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除购置货物、维修以外的服务活动。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培训、会议、劳务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水利事业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成果质量、合同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一)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二)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上级批准的水利事业费预算及各项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结合实物工作量,组织或参与合同签订、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三)加强项目的核算工作,有条件的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四)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要及时须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确定后,对当年收入较多的单位,可由该单位申请,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可将财政补助的人员机构经费转为专项经费或事业基金。
  第二十八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按时向水利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三十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用水利事业费购置的材料、物资、仪器设备等均属国有资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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