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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1〕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完税证的印制和使用管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农业税完税证全省统一按照我厅2000年制定的《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式样印制,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对以前年度印制未用的旧式样税票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严禁继续使用。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可能要对农业税完税证式样作一定的修改,请各地适当控制印量。
  二、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由县级征收机关按照省级征收机关制定的式样(见附件)统一印制,省辖市所属各区用量不多的,也可由省辖市征收机关集中印制,并参照《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使用。农业税征收机关或征收机构要根据纳税人种植农作物的结构及其收获时节和纳税人的收入构成状况,确定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时间。具体征收时间,由乡镇财政机构依据上述原则和征收力量的组织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农业税及附加按照夏四、秋六比例征收;对夏季收入较少的,可在秋季一并征收。征收机关不得在纳税人的主要农产品收获前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在夏季交清全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税征收地点由乡镇征收机构根据各个农户有无缴纳粮食定购任务及各村定时征收的场所等情况分别确定。各乡镇征收机构要组织力量在夏季农业税征收前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上的农业税征收时间、征收金额、征收地点等内容填写完整,发放农户,由农户签字确认。
  三、农业税附加的征收管理。
  农业税附加按照农业税计征税额和规定的附加比例计算,随同农业税计征税额任务一并落实到纳税人,随同农业税一并征收入库,随同农业税的减免而相应减免。农业税附加在提取12%的减免资金后的余额,再提取3.5%的征收经费后,由县级征收机关或乡镇征收机构按月办理退库(经测算,农业税附加退库比例为入库农业税及附加的14.15%),存入村级经费专户,按用款计划拨付村干部报酬、支付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
  四、农业税减免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因灾减免资金,按照我厅2001年制定的《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农业税征收经费按照提取农业税减免资金后的农业税及附加的入库额的3.5%计算,由县级征收机关按季办理退库(经测算,征收经费退库比例为入库农业税及附加的3.08%),存入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专户。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由农税征收机关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农业税政策宣传、农业税收有关的票证的印刷、征税设备的购置维修、农税人员的福利奖励和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农业税纳税基数的核减。
  对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征(占)用的农业税纳税土地,必须在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含减免税)手续后,由乡镇征收机构将征(占)用农业税土地的农业税纳税基础数字汇总,逐级报审,在每年的3月底前报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后,从征(占)用土地的下年度起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任务。
  七、农业税尾欠的清理。
  对农业税的历年尾欠款,要按照税费分开的原则和农业税征收政策进行核实,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清理征收。对一些符合享受社会减免的农户要按照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给予减免照顾。
  八、农业税征收方式。
  为方便农户缴纳农业税,农业税夏秋征收比例、征收时间、征收地点一旦确定,年度之间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发挥农税征收机关、征收机构的主导作用,改变过去税费混征、主要依赖村组干部代征农业税的做法,除对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农户,可以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农业税及附加外,主要采取农税干部直接组织按村定时定点征收的方式。农业税及附加的完税证,必须由农税征收机关或者机构和农税干部管理使用。农业税税款及附加款,必须由农税征收机关或者机构和农税干部直接收取和入库。要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和协税护税人员在开展农业税征收政策的宣传、农业税征收的组织等方面的辅助作用,但不能让协税护税人员经手税款和管理使用完税证。征收或者代扣代收的农业税及附加必须在当天解入金库或者存入在银行、信用社开立的农业税收暂存款户,农业税收暂存款户中的税款要及时解入金库,不得坐支征收经费、农业税附加、农业税减免。
  附件:《江苏省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略)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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