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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3]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农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告,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防范执法过程中涉农案(事)件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涉农案(事)件的发生。
  二、要以发布公告为契机,加强对农业税执法人员的教育,树立服务纳税人、善待农民的观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同时,要加强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界定其职责,防止非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导致涉农案(事)件的发生。
  三、各地要大力推进农业税征收方式改革,积极推进专业化征管,引导农民自觉出门纳税,通过改革和扎实、细致的工作,避免矛盾的产生。
  四、各市、县(市、区)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农民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限期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建立农业税征管涉农案(事)件报告制度,各地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要建立登记、接待、处理制度,对涉及农税征收机关及人员违反规定的,要将核实处理情况按月逐级上报,对重大事件要及时汇报。凡我厅批转各地处理的人民来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厅。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由我厅统一印制,并将于近期下发。各地收到后要及时组织分发和张贴,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乡(镇)财政所派专员张贴到各行政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税务 农民 案件 公告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3月1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2]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的主要内容,扩大宣传效果,总局决定就此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发布公告。请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时印制《公告》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公示。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对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
  二、只有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有征收农业税收的权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取消其他协税人员代收农业税款的做法。
  三、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不得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费,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
  四、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严格依照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征税,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纳税通知书制度和完税证制度。非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文明征税,做到“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农民群众对有违反《通知》规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人员的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给举报者以答复。
  七、对经查实,确有违反《通知》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税务 农民 案件 公告 通知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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