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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3]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l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耕地占用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1月3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1l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财农税〔2002〕10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星光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对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耕地占用税 免征 安徽 批复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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