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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财农税[2002]22号

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常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自征为主、代征为辅的征管模式,完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房产管理机关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房屋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房产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的,房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契税征收机关要主动协助房产管理机关共同规范房产交易行为,不得擅自给未完税的契税纳税人出具缓缴或完税、免税证明。并主动配合房产管理机关对产权承受人进行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契税征收机关可向房产管理机关查询所需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房产管理机关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应对所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四、要加强契税计税价格的审核工作。交易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应根据近年来相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核定。凡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按征收机关核定价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核定价有争议的,由征收机关委托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征收契税。纳税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征收机关不予认定。
  五、要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管理。各辖市、区契税征收机关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配合,以拆迁项目为单位,向有资质的房屋拆迁机构了解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户数、产权性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数额等情况,建立第一手资料,并据以作为办理契税减免的依据。契税减免应由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凡由房屋中介公司代办的,概不受理。凡以虚假资料骗取契税减免的,一经查出,对纳税人以偷税论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六、要密切契税征收机关与房产管理机关的联系。契税征收机关要经常向房产管理机关通报契税征收情况,房产管理机关要及时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产交易信息。要共同研究契税征收和房产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政策,一致行动,既各尽其责,又密切合作,确保契税征收和房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契税 征收 管理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
抄送:市建设局、各房屋中介评估机构、有关房屋中介公司。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30日印发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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