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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 [2002] 15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9月25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甬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契税 不征 宁波 批复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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