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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1]34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新疆、广东省(自治区)财政厅,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海南、云南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拟对下属部分企业进行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吸收合并。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各方均为中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关于股权划转。中粮公司拟将部分境内下属企业的股权划转至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复,被划转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名称相应变更。由于股权划转不影响企业法人的存续,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故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契税 政策 通知
抄送: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1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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