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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农[1999]59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政发[1999]4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局印发的常财农[1999]1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文“征收对象”中增加“(十一)社会团体”。

  二、原文“征收标准及列支渠道”中:

  “(一)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修改为“(一)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75‰计征。”

  “(三)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修改为“(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六)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企业按财产保险收入的0.6‰计征。”,修改为“(六)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6‰计征。”

  “(七)……各类证券公司按证券销售差价收入及手续费收入的1‰计征。……”,修改为“(七)……证券公司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

  三、原文“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中:免征范围,删除“2、6、7”所属单位减免,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方投资应交部分”免征防洪保安资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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