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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农〔2001〕37号

各辖市、戚区、郊区、新区财政局: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税〔200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起,农业税收完税证、退税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由市局按规定格式负责印制。各辖市、区财政局应在每年的2月10日、6月10日前上报票证领用计划,并于季末次月15日前,上报农业税收票证季报。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一律启用新的完税凭证。耕地占用税税票、预收保证金收据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从200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和纳税保证金收据。原印制的契税完税证继续使用。
  三、各地要抓紧做好停用票据的清理工作,对各乡镇农业税收票证的使用情况要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按规定已停用和未使用的要全部上缴辖市、区财政局。各辖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对各乡镇票证领用、撤销、结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编造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组织销毁。对票证检查中发现票证短少、毁损等违纪情况的,按照市财政局常财农〔1996〕52号文件规定处理。
  附件:省财政厅苏财农税〔2000〕6号文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0〕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是农业税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为切实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提高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农业税收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农税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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