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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财社[2002]2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财社[2002]53号文件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社会保障厅

苏财社[2002]5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或行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费的补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要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劳  动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附件:《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七月四日

财 政 部
劳动保障部 文件

财社[2002]18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郊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督,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8月16日印发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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