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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劳动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社[2000]39号


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局:

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市社会保险费(医疗改革尚在试点,暂不列入)自2000年9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交接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一次性或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一)交接资料内容

1、国家、省及当地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文件或资料。

2、各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或《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一)。

3、按还款协议分期实施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当期还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

4、各参保单位1999年全年及2000年1月1日至移交前一个月期间缴费情况汇总表(附件二)。

5、各征缴单位当月征缴计划汇总表(附件三)。

6、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欠费单位的还款协议(复印件)、用于基金征收的计算机运用软件等。

(二)交接时间

1、交接资料内容中的第1-2项,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进行交接,最迟于开征前20天必须完成。其他资料可以进行逐步交接,具体交接时间由各地自行商定。

2、劳动保障部门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向地税部门提供各月征缴计划表。

(三)交接方式

1、有关文件资料根据需要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2、征缴计划和征缴结果的信息交换在未实现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计算机联网之前,劳动保障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书面征缴计划表和载有相同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四)交接双方的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进行交接。鉴于各征缴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纳税关系可能存在不一致,为便于征管,现统一规定,移交时以社会保险关系为准。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反馈工作

(一)数据反馈的内容

地税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后,应将其征缴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反馈下列资料:

1、记载各参保单位本结算期实际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明细表》(见附表4)和载有相同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2、记载各参保单位本结算期实际补缴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欠费单位当期还款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和载有相同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3、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新增纳税单位名录,基金收缴情况的说明等。

(二)反馈时间

反馈资料应于每月16日、23日、次月1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对基金收入、支出、存储等资金运作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面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于每月的16日、23日和次月1日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险种、按比例和份额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明细表》,同时将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表款必须相符。

(三)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借记“银行存款一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一一按险种设明细帐”;划缴社会保险费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银行存款一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 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接收征缴清单时,借记“社会保险费待解户”,贷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科目;财政部门每月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接到财政部门缴款凭证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一一按险种设明细帐”,贷记“社会保险费待解户”。

“应缴财政专户款”、“社会保险费待解户”科目一般月末无余额。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按照各基金实际支出需要,每月25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次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于30日前将下月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从财政专户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支出户,不得拖延。

(五)财政部门发生社会保险基金缴存、拨付和利息收入时,应及时分险种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利息通知单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交劳动保障部门记帐和备案。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地税以及开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正常的对帐制度,按月核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所有结算表格数据均以元为单位,精确至角、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征缴范围

凡按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139号、第161号、第162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9]83号、10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改革尚在试点,暂不列入)均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不同社会保险险种的交接

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实行五费统一合并征收。对于同时交接各项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采取基本养老保险先行,其他险种逐步过渡的办法,但交接时必须以险种为基本单位交接。

(三)差额缴费改全额缴费

实行税务征收之后所有社会保险费均实行全额征缴。对于少数因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暂时由差额征收改为全额征收困难较大的,可以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但最迟要在9月底以前全部改为全额缴费。

(四)欠费处理

关于以前年度的欠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交接时,应将企业历年欠费一并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清欠工作。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争议处理

根据目前有关政策规定,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如对征收数额有异议,必须先按规定缴纳费用,然后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或调整后的征缴计划告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再据此进行调整。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的使用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_现金)专用收据”。

(七)临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各级地税部门在接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且不可拖延时,可不定期提议政府召开联席会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八)社会保险关系与纳税关系的统一

在各征缴对象按社会保险关系移交地税部门以后。如存在社会保险关系和纳税关系不一致,地税部门应立即按社会保险关系列出清单,提供给上级地税部门协调,上级地税部门应将协调结果分别提供给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在提供征收数据时能按相应的名单提供,以方便正常征收。

(九)违章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均由地税部门开具征收票据时一并收取。

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十)部门配合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是我市社会保险费征集方式的重大改革,各相关部门务必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对于正常税收征管户,如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应督促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扩面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地税部门搞好社会保险费的业务培训,使广大地税干部尽快熟悉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方法,并采取相关措施,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征收工作,提高征缴率。

财政、劳动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会保险费征集方式的改革工作。

附件:一、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各参保单位近期缴费情况表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表

四、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明细表

五、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当期还款情况汇总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税务 征收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0年12月13日印发

打印:顾素洁 校对:钱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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