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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会〔2001〕16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会计处联系。
  附件:省财政厅苏财会〔2001〕9号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01〕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转于2001年1月1日在全省实施后,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地、各部门的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开展顺利,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有明显改善,账外设账、不建账等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会计工作秩序有所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关于各单位要依法建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作用,在规范过渡期工作的基础上,现对2001年我省会计建账监管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是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整顿会计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识,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将会计建账监管的各项工作布置到位,落实到位。
  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和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应围绕建账监管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各级财政部门间的协调和合作,做到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建账监管统一政策的制定;财证的设计、生产和批发招标;生产、批发、零售账证企业的账证管理以及建账监管软件的管理等。各市在省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负责本地区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包括对单位账证的监管和本地区从事账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账证生产、销售的管理;审核并推荐参加全省账证生产、批发竞标企业,确定本地区账证的零售点。今年各市应加强账证监管的调查研究,补充完善监管办法,提高财政监管水平。有条件的部、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对本系统实行统一建账监管。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账监管。财政监管行为与账证经营活动应严格分离,各注册点与账证销售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不能分开的,应严格区分行政监管活动与商业经营活动。与会计建账监管软件相配套的IC卡,只能用于企业账证注册登记、信息统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为配合全省账证监管工作,目前实行账证定点印制、定点批发、定点销售管理。在各定点单位的确定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兼顾监管和使用单位的需要。账证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进销价格应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从事账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应履行招标合同,遵守账证监管规定,接受财政管理。今年各市应对从事账证生产、批发、销售企业资格及生产、批发、销售账证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包括对账证销售点的确认、账证生产、批发企业资格的审核以及在生产、批发、销售环节账证库存情况,确定并上报明年本地区账证使用计划。
  五、充分利用好会计建账监管信息。会计建账监管是手段不是目的。会计建账监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规范会计基础工作,防止会计造假,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为政府的经济调控和管理服务。因此,会计建账监管信息是公共资源,各级财政部门有义务向政府其他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各单位的建账信息,为查账、审计等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会计建账监管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成效,关键在于执法。对违反《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全省会计建账监管工作深入有效地实施,改善会计工作秩序,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在账证监管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各地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解决。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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