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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代理记账机构年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会[2000]119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现将《常州市代理记账机构年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代理记账机构年检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常州市代理记账机构年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代理记账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兼营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接受年检。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依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代理记账机构、经批准兼营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实施年检。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工作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组织进行。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45日内向本机构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年检资料。

  应报送的年检资料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本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情况总结;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工作底稿》(附表二);

  (四)由非关联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主管财政部门接到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应向代理记账机构出具《代理记账机构年检通知书》(附表三),通知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年检的时间、形式、领取有关材料并正确填制等事项。

  年检工作由代理记账主管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年检小组具体负责进行,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派员参与进行。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否决指标。凡代理记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无中级(含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代理记账机构任用无“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会计证》)人员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三)代理记账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存在与会计职业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尚未结案的,或虽结案但属于机构职业违法的。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和规范性,包括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协议)统一格式;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人员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会计资料交接制度;会计核算流程等。

  (二)抽查代理记账业务会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会计业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抽查代理记账业务会计实务处理规范性。重点检查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会计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报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该在通过“甩账”验收并按规定得到财政部门确认批复后方能正式脱离手工记账。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与财会电算化规定。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上述第八条有关内容的检查情况,由年检小组根据确认的事项,填制《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工作底稿》,并按年检结果,作出是否通过年检或暂缓通过年检的整改建议。

  年检小组应将年检情况,年检结论报主管财政部门领导审批确认,作出正式的《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决定意见书》(附表四)。

  年检结束后15日内,主管财政部门应将《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决定意见书》送达被年检单位。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决定意见书》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一)经年检符合代理记账管理要求的,作出“年检合格”决定;

  (二)经年检不合格的,作出“暂缓通过年检,限期整改”的决定,并下达《代理记账机构年检整改通知书》(附表五),列示需整改事项和整改期限。

  第十二条    经年检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由主管财政部门在整改期内实施跟踪检查,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检。相关代理记账机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凡整改后经复检符合代理记账管理要求的代理记账机构,下达《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决定意见书》,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代理记账管理要求的,作出“年检不合格”决定,并由主管财政部门按规定吊销《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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