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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国〔2001〕4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各资产评估机构:
  前一阶段,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方面严把政策关、质量关、评估报告审核确认关,为企业改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自2000年底以来,个别地区、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违反操作程序,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该评估的不评估,或者聘用没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有的擅自核减国有资产、压低评估价格;有的评估结果未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委托办理,造成了部分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程序,维护国家、职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资产评估质量,确保企业改制进程,现重申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企业不管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含占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下同)在改制时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确认后的评估价值应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
  二、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91号令”规定的工作程序,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向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同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凡委托下一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必须以委托单位的正式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及地方不得擅自越权审核办理。
  三、资产评估操作必须由省以上财政部门核准资格的机构来进行,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应由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机构进行,否则,评估结果无效,并不得办理产权变动、投资折股及工商注册等手续。
  四、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操作时必须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认真清查,保证改制企业资产完整性,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商标、专营权等在企业财务账上没有反映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清查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企业整体资产人为地分解,分别在几个部门立项、单独评估,分别审核确认。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应按政策规定计提,不得超标准随意提取。
  五、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操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规程处理,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结果;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的坏账,应按规定取得充分的有效证明文件后方可核减;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必须合法齐备;市场询价应如实详细记录并整理装订底稿备查。
  六、原则上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做改制评估和审计业务,并尽量避免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的中介机构从事改制评估业务。
  以上规定,请各部门、各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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