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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国资〔2001〕14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一)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以及国家组织的国有股变现筹资等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
  1.地方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辖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级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下同)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必须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使国有股东丧失控股地位、或国有股东一次性转让股权超过其持股量30%以上、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审批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除此以外,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其他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直接审批。
  1.地方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级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非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直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省辖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市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的申请报告;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和转让定价分析,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
  5.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或转让国有股权的评估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
  6.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7.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股权的,转让方需在上述材料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基本情况(包括与股份有限公司及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营业执照及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3)受让方在报我厅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4)受让方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进入经认定具有资格的产权转让(交易)机构进行,除经批准同意的协议转让和招标转让外,其余必须采用竞价方式在产权转让(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
  四、股权转让完成后,国有股权转让单位要将转让结果与产权转让(交易)机构签署的《国有产权出让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股权转让行为终止的,国有股东单位必须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转让后股本中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转让后股本中不再保留国有股权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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