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资办〔2001〕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资办):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国家经贸委批准下达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我厅不再予以立项备案。
  二、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与中介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合同时按规定必须向我厅办理鉴证手续,并提交经批准的债转股文件、债转股方案和评估方案。
  (二)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债转股方案、评估方案等情况,各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自评估基准日起3个月内,评估机构须出具正式的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报经产权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提出合规性审核申请。
  (五)各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备(包括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正式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完成初审工作,符合要求后再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提出合规性审核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
  (六)我厅对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有关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
  (七)各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应依据评审修改意见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及时送我厅审核。
  (八)修改后的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符合现行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的,我厅于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三、各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债转股相关经济行为文件必须齐备,主要包括国家经贸委批准实施债转股文件、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等。
  (二)债转股资产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必须与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债转股方案和债转股协议相一致,债转股方案如有变动的需报有关部门核准。
  (三)债转股项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产权关系必须明晰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必须齐全。
  (四)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企业应收款项、潜亏挂账等资产损失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批处理后再进行资产评估。
  四、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认真审核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并以合法的形式出具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五、债转股企业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一律不予批复。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快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中央各直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734号)下发后,在各债转股企业、资产管理公司、评估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下同)的共同努力下,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快债转股工作的进程,现就债转股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受理债转股评估项目。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理企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涉及债转股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受理审核;地方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涉及债转股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受理审核。
  二、加快债转股评估项目的审批进度。
  凡是列入国家经贸委批准下达的债转股名单的企业其资产评估项目可不予立项备案,企业可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性审核申报材料。
  对债转股企业报送的合规性审核申报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并优先受理。对于符合现行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的评估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三、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债转股项目的相关经济行为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经贸委批准实施债转股的文件、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
  (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评估报告的意见。作为债转股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和主要当事方,资产管理公司要认真审核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并出具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三)对于债转股企业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批复。
  (四)债转股资产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对于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拟组建的新公司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原则上应按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要求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对于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巨额潜亏挂账等资产损失,评估机构应按实际情况评估,并作为特别事项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
  (六)对于长期投资中其他股权投资的评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可按账面值列示”的处理原则,对所涉及的整体评估确有难度的项目,包括非控股的其它股权投资、较多的股权投资项目中被投资单位资产价值量较小、存在特殊情形等,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中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债转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出具的审核文件报财政部企业司备案。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