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
常财办〔2001〕14号
市各部、委、办、局:
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党政机关改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1〕11号)精神,现对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不动产部分。
本次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在通过资产清理、登记造册、核对无误的基础上:
(一)撤并部门租用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归还原产权单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撤并部门自有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职工住宅,全部移交至接收部门,由接收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如果上述房产产权调整涉及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则应由接收部门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共同协商基础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无接收部门的由撤并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具体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撤并部门出租或投资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应将租赁协议或投资协议整理齐全,有接收部门的全部移交至接收部门,并由接收部门根据有关租赁协议和投资协议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无接收部门的由撤并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动产部分。
(一)撤并部门应首先将“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两科目余额结清,并及时上缴有关专户,不得拖欠和漏交。
(二)撤并部门应对部门暂存款、暂付款进行逐笔清理,列出清单,全部移交给接收部门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无接收部门的由撤并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撤并部门对银行存款、现金、结余等科目,计算出的净货币资产和各种有价证券,必须及时上缴市财政局确定的相关专户。
(四)其他固定资产(动产部分)的处置。
1.撤并部门租用的其他各类动产,应按规定归还原产权单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撤并部门自有的各类动产,有接收部门的全部移交至接收部门,无接收部门的,由撤并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3.撤并部门出租或投资的各类动产,应将租赁协议或投资协议全部移交至接收部门,接收部门及撤并时无接收主体的部门,应根据有关租赁协议和投资协议,提出包括收取租金或投资收益的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撤并部门自有的各类低值易耗品,全部移交接收部门。
三、机构分设、授权经营。
(一)机构分设的部门,应将资产分割的具体处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撤并部门涉及到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其资产处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产权登记。
接收部门和撤并部门在办理完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后,应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分别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或产权注销登记。
(一)产权变动登记申办:
1.提供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调整有关文件;
2.提供经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意见;
3.接收部门与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证协议;
4.填制的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5.原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发给产权占有登记表(证)。
(二)产权注销登记申办:
1.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撤并的文件;
2.由市财政局核准撤并资产的处置意见;
3.注销机构有关债务落实的相关材料;
4.填制的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5.产权登记相关核准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机构产权登记证。
五、票据管理。
撤并部门应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的清理工作,在国有资产移交之前,将市财政局制发的票据购领、印刷《记录簿》和未用完的票据缴至市财政局综合处,由市财政局综合处负责核对收回。
六、撤并部门应按本次党政机构改革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移交工作,接受和撤并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意见,及时进行会计账务调整,接受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