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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国[2002]169号

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辖市、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包括:
  (一)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行为项目(包括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国有股转让等),由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二)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项目;
  (三)企业破产项目;
  (四)债转股项目;
  (五)经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与合作项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涉及国有资本项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项目。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 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二)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
  (三) 资产评估报告;
  (四) 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
  (五)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六)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七) 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各当事方的相关文件;
  (八) 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
  三、辖市、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的,市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四、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比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评估 核准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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