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国[2002]169号
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辖市、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包括:
(一)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行为项目(包括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国有股转让等),由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二)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项目;
(三)企业破产项目;
(四)债转股项目;
(五)经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与合作项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涉及国有资本项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项目。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 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二)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
(三) 资产评估报告;
(四) 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
(五)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六)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七) 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各当事方的相关文件;
(八) 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
三、辖市、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要求的,市财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四、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比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评估 核准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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