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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常财国[200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资产经营公司、有关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和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集体)资产优化配置,防止资产流失,根据省政府《关于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1]84号)和市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我市市属工业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1]81号)文件精神,现就如何规范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资产评估
  (一) 评估立项
  凡拟改制企业,在财产清查、审计的基础上经主管财税部门核销损失后,其资产负债权益必须进行评估。拟改制企业应至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评估基准日应与财产清查审计基准日一致,评估立项所需报送资料:
  1、经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签署意见后的评估立项申请文件;
  2、市产权制度改革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基准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4、财政、税务业务部门核销损失的批复;
  5、产权登记证、近期产权登记表及待评估财产清单;
  6、其他材料。
  (二)评估确认
  拟改制企业持评估立项通知书委托具有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10天内报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常政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厂内公示一周,发挥全体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应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审核所需报送资料:
  1、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2、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对资产评估结果审核的意见;
  3、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4、企业工会主席、纪检部门负责人关于资产评估结果厂内公示的说明;
  5、其他材料。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规定立项、审核,该经济行为无效。
  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务院(1991)91号令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关于产权界定及出让价格确定
  拟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应至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和确定出让价格。
  产权界定必须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产权界定所需报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及企业申请产权界定报告;
  2、企业章程;
  3、工商登记验资报告或经上级部门认可的出资时的原始凭证;
  4、其他材料。
  确定出让价格所需报送资料:
  1、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的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改制企业股权募集方案;
  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改制企业股权募集方案的决议;
  3、主管单位或资产委托管理、委托经营、授权经营单位关于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改制企业股权募集方案的意见;
  4、经劳动部门确认的改制企业评估基准日劳资报表;
  5、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政策测算的净资产剥离因素报告和主管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的审核意见;
  6、评估基准日至确定净资产出让价上月末发生并经财税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期间损益审计报告;
  7、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证明(包括中介机构评估说明中的重大事项披露);
  8、负资产改制企业按政策规定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土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财政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后有余额的企业及正资产改制企业的国土管理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
  9、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根据常政发[2001]81号文件有关政策及改制企业所报资料进行资产剥离后确定出让价格。
  被剥离资产应明确产权管理主体,明确其与改制企业的经济关系。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可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也可由改制后企业租赁使用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剥离职工住房,应按房改政策处理。
  三、关于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机构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出让价格为拟改制企业转让底价,进行挂牌交易或协议转让,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出让价格的90%,要经财政部门批准。资产经营公司授权范围内企业改制出让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代收,上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经财政部门审核支付有关中介费用并按市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后返回资产经营公司,其他国有企业所有出让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代收后,上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集体企业出让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代收后上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经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支付有关中介费用后返回80%给主管部门,其余20%用于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改制有关中介费用,待所属企业全部改制结束后将余额返回给主管部门。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向改制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除改制企业验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国有(集体)资产的,原则上一次性付清价款。对购买的国有(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足,但首次付款必须达总价的50%。原职工的集资款、到期的风险抵押金可以转作职工出资。
  四、 关于产权登记
  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结束后,应至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或产权注销登记,所需报送资料:
  1、企业产权交易报告
  2、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明;
  3、其他材料。
  五、 其他
  1、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各辖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二OO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 改制 通知
抄报:省国资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抄送:市经贸委、体改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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