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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常财国[2002]2号


关于加强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清理的通知

各资产经营公司、有关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强化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现对不良资产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制企业在办理产权交易过程中,需报送不良资产清单、核销批复及评估报告,由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常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审核后,与改制企业签订“不良资产”处置协议。
  二、根据常财会[1999]85号文《关于国有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企业改制中,按政策规定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作挂帐处理,企业应设置“不良资产”备查簿,进行辅助核算。
  三、关于不良资产的清理及回收:
  (一)改制企业经批准处理的呆(坏)账,除有司法部门证明材料证实无法追索的外,均要做到账销案存。
  产交所应积极配合企业,组织专门人员对债务人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债权依法组织催收;对暂时偿付有困难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及时反馈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予以核销。
  对于处理的呆(坏)账回收款,经市财政部门(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剔除发生的相关费用后(费用比例一般控制在回收款的5%-20%,下同),其中:50%委托产交所收取,产交所对回收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专项核算,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清理情况,并与市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结算;50%留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账销案存的应收账款,必须在一年之内进行清理,到期企业清理未能结束的,市财政部门(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将视不同情况委托司法机构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置,取得的收入不再留给改制企业。
  (二)经核实后确认为不良资产,已在净资产中核减的不良长期投资,应由企业向市产交所提出委托监管的申请,在经核查确认有关投资手续后,由改制企业配合市产交所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履行监管权利。
  对此类长期投资,应分别情况帮助被投资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督促被投资企业清盘清算,最低限度降低损失,对回收的投资款,经财政部门(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剔除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其中:50%委托产交所收取,市产交所对回收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专项核算,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清理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结算;50%留给改制企业。
  (三)经批准处置的闲置或报废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三个月之内,已改制企业有留用意向或因拆装有安全隐患等原因,需改制企业自行处理的财产,经资产评估后,由改制企业按评估价购买留用。改制企业在改制结束后3个月内,由产交所负责将不良资产中的实物(除建筑物外)统一收回集中至指定场所。企业有义务为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提供相应的设备、人力等,在此期间改制企业有责任维护不良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因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不良资产的损坏和灭失,改制企业负责赔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等部门在企业年报审计时,对已经核销的应收账款及长期投资清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凡发现改制企业或有关中介机构在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流失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二OO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 资产 清理 通知
抄报:省国资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抄送:市经贸委、市体改办、产交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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