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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市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会协[2000]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全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巩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成果,确保改制后事务所工作稳定、管理到位。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建立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后,根据本所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健全的各项制度应报1份给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另外,经事务所出资人讨论决定,凡涉及事务所《章程》中条款修改,其修改后的《章程》应重新报市注协备案。

  二、经事务所董事会讨论决定,凡涉及事务所的人事变化,如主任会计师、董事、出资人、监事等人员发生变更,其变更后的人选名单应报市注协备案。

  三、由于事务所的职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解聘,应将处理意见报市注协备案。

  四、由于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而发生的各类经济诉讼案件,则必须将案件涉及的相关材料报市注协备案。

  五、改制后的事务所为了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与其他所合并或成为其他所的分所,在办理联合的过程中所涉及本所的重大变更事项,必须及时向市注协汇报,有关材料也应报市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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