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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34号

辖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苏财税〔2001〕87号文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8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财预字〔1994〕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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