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36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0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苏财税〔2001〕100号文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财税〔2001〕10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十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