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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4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苏财税〔2001〕2号文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南京关区各海关,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提出退税申请,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退还。
  二、对于软件产品的认定问题,暂按《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高〔2000〕22号、苏国税发〔2000〕289号、苏地税发〔2000〕0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软件企业的认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办理。对年审不合格的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应补缴税款。
  三、企事业单位随同计算机(计算网络)购进的软件,凡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分别计算的,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单独购进的,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两年。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口径和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五、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六、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有关财税部门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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