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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社会团体票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级各社会团体:
  为更好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与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4]320号 苏财综[2004]102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4〕1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社会团体有关票据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行政府职能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16个社会团体(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会、市珠算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医学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瞿秋白研究会、市乒乓球协会、市法学会、市玩具协会、市古代管理思想研究会、市党史学会、市现代企业发展研究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常州支会、市水利学会、市经济法研究会),其收入管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和票据管理等,参照市属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据此,市级社会团体(除上述16个社会团体)自2006年起,其会费收入不再缴入财政专户;年度收支计划的核批由其挂靠部门或社团主管机关负责。
  三、市级社会团体所需会费收据,自2006年起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提供并负责日常管理。社会团体购领、使用与管理会费收据的具体要求是:
  1.首次申请票据时,必须向市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购领记录簿》;再次购领票据时,需携带《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购领记录簿》。申领会费收据和《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购领记录簿》时,必须缴纳工本费。
  2.在使用新的会费收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级社会团体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3.会费收据的销毁必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市级社会团体不得自行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提出票据销毁书面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
  4.市级社会团体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市民政局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给予适当处分。
遇有特殊、个别收入事项,需要非会费收入收据的,由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开具。
  四、遇有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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