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属各地方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属各地方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并请各地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当地金融企业,敦促其认真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转发 金融 企业 财务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2月4日印发 共印30份
财政部文件
财金[2004]122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金融企业收到税务部门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应按照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计入“营业收入一手续费收入”。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二、国有金融企业在机构改革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内退职工因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在“工资”科目中列支;离退休职工的补偿性费用支出应在“业务管理费一劳动保险费”列支;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三、国有金融企业缴纳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应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监管费”子科目列支。 四、国家给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风险补偿金,银行应计入“营业收入一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收入”。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派驻债转股企业的董监事或兼职董监事,因履行董监事职责而从债转股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津贴、车马费等,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金融 企业 财务 通知 抄送: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有 关监事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55份 2004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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