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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地方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成果推广及产业化计划。旨在推动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形成较大规模。该计划从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三个层面上展开。
  (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集成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服务体系。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对提高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主要资助同国外建立长期合作研究开发联盟,吸收和引进国外领先创新成果、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和推动技术出口。
  (五)其他科技计划
  (1)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支持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安全、公共安全、减灾防灾等领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2)知识产权计划。为鼓励发明创造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对专利申请、推广和应用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实施专利示范工程和产业化项目。
  (3)软科学研究计划。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我市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研究并提出可供选择的各种途径、方案、措施和对策。
(4)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以培养年轻科技专家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促进市拔尖人才,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创新拔尖人才队伍建设。
(六)支持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经人大批准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由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支持对象是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资助重点应放在提高产业技术能力上。在产业技术领域里,重点资助社会效益较大的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有助于提高我市整体科技实力和形成竞争力的优势和特色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 会同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 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局、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局、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指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得超过5%。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同时编制科技三项费用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局。
    第十四条  科技局根据《常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计划下达文件后,二周内与市科技局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对于签定了科技项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拨款申请书,并经市科技局或辖市(区)科技局签章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或辖市(区)财政局的业务处室根据计划文件核实后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 形成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 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科技局汇总报送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三项费用的行为,科技局、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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