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新形势,省财政厅对原《江苏省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苏财工[1999]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请各省辖市和常熟市财政局认真做好2005年度新产品开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2005年度省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的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25日,每个省辖市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向省申报,每市申报不得超过4户。组织申报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以后年度的申报工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联系电话:025-83633105、传真:8363319O)。

附件:《江苏省企业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 新产品 经费 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江苏省企业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加速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省财政决定从省级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的补助。
  第二条 为加强对省级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可申请省级新产品补助经费:
  1、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对企业的发展有明确的思路;
  2、企业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机构,具有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机制;
  3、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企业近两年内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潜在亏损,无虚盈实亏现象,并按规定使用技术开发经费;
  5、所开发的新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
  6、新产品开发经费基本落实;
  7、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达到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水平和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省级新产品补助经费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企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企业部门进行审核,对同意上报的项目,由省辖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申报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报的材料包括:
  1、江苏省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立项依据、研究开发内容及项目技术水平,试验方法及技术路线或工艺路线,现有研究开发条件和工作基础、计划进度、市场前景及项目预期效益、承担项目单位及分工、经费概算及来源、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等;
  3、新产品查新报告及专家意见;
  4、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财务报表和当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5、其他足以证明新产品项目前景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有如下要求:
  1、对药品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电力电器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必须提交行业规定的许可生产、销售的文件;
  2、凡属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以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在1年以内;
  4、专利技术必须附专利证书文件。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新产品补助项目的可行性、市场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严格的论证,对技术问题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新产品开发经费的筹集落实情况要严格审查,开发经费不落实的项目不能申请省级新产品补助经费。
  第八条 各市申报的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项目,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省级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申报,截止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四章 补助经费的下达与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新产品补助项目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后同,确定新产品补助项目,并下达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新产品开发经费下达文件后,要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及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经费只能用于新产品的开发,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也可用于本项新产品的产业化。
  第十三条 省财政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新产品开发情况进行查检。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收回下达的新产品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将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新产品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项目终了后,财政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验收,并及时向财政厅报送包括经费决算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报送情况与各市下年度新产品补助经费的安排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苏财工(1999)21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申请表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