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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7-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业务处室的共同职责。各业务处室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检查体系,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监督检查处为局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一方面负责全局对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承担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督检查处与各业务处室对外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监督检查处会同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人教处、预算处对局内部开展的监督检查,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订本处室监督检查计划,报送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处根据全年财政工作总体目标、要求以及省财政厅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结合业务处室的需求,统一拟定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实施。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
  (一)凡列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项目,由监督检查处统一组织,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实施;
  (二)省厅各业务条线下达的检查项目,从有利于规范检查程序出发,业务处室可以会同监督检查处一并组织实施;
  (三)对未列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项目,业务处室确需检查的,由各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监督检查处统一对外制作文书。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式:
  (一)监督检查对象的确定。凡列入近期检查的项目,检查对象由监督检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资金、项目以及单位管理的现状商议确定检查对象;省厅统一部署的检查,已明确检查对象的,按省厅要求组织实施,未明确检查对象的,由监督检查处会同业务处室统一研究确定检查对象。
  (二)检查人员的组织。参加财政监督检查的人员由监督检查处统筹安排,以监督检查处人员为主,业务处室人员配合,必要时聘用外部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
  (三)检查组长的人选。检查组必须由具备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
  (四)检查前的培训。检查前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由监督检查处统一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对检查项目的重要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辅导。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监督检查处及各处室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常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对外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
  监督检查处在实施对外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由监督检查处以独立执法主体“常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的身份统一向被查单位发出《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由检查组形成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被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二)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
  监督检查处在实施对内部检查前7个工作日内,由监督检查处会同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人教处、预算处等部门向被查处室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由检查组形成内部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应征求被查处室、事业单位的意见。被查处室、事业单位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撰写《财政检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监督检查处。检查组组长根据监督检查处审阅后的《财政检查报告》,草拟《财政检查决定书》或《财政检查意见书》,提交监督检查处审理。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纪律。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严格执行《常州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处负责对财政监督检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审理。
  (一)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单位收缴抵拨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理,由监督检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重大检查项目审理小组研究决定,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一般违法违纪问题由监督检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理。
  (二)审理工作一般在检查组提交草拟的《财政检查决定书》或《财政检查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理后确认需处理的问题由监督检查处(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统一对被查单位签发财政处理决定、意见(含通报、建议、调查报告等),同时抄送有关处室。
第十四条    凡处理决定涉及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处统一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要求听证的、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复议的、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均由税政法制处受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违纪问题的收缴与处理。
  (一)凡属财政负责征管的各类预算内收入,会同预算处,直接解缴国库。
  (二)凡收缴部门和单位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类预算外收入,会同综合处,直接收缴财政专户。
  (三)凡属财政负责征管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费,直接解缴国库或各类财政专户。
  (四)凡属外部各有关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费,会同各主管部门,按原渠道组织收缴。
  (五)凡查处征收机关的违纪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凡应抵拨财政经费的,由各处室将违纪处理金额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
  (七)各类违纪问题收缴、处理的结果,应有法定的缴款凭证或书面材料复印件,交由监督检查处存档。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处理意见的执行。凡被查处的单位与市财政局有长期的资金缴拨关系或有相对稳定的财务主管处室,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执行;对性质为民营、集体等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由监督检查处根据查处的问题会同局有关处室共同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情况的跟踪与反馈。各有关处室对被查处单位进行监督执行的同时,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执行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处应定期了解和掌握落实情况,督促执行,以保证处理决定、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八条    财政检查移送。对财政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存在的不属于财政处理权限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 、刑事责任的,由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财政检查移送建议书”,并负责办理移送手续。对涉及税收方面的问题,移送税务管理机关;对涉及工商注册方面问题,移送工商管理机关;对触犯刑事责任方面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检查项目的总结与报告。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处应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检查情况与问题进行剖析、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领导。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处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资料与信息管理。监督检查处对监督检查的各类资料应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资料、数据库,提供业务处室查询。各业务处室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能上网的,应及时上网,不能上网的应抄送监督检查处。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经费的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原则相匹配,即:凡列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项目,其检查经费由监督检查处统一向局办公室编造预算,统一管理;其他各类检查(包括省厅各条线下达的检查项目和各业务处室自行组织实施的检查),其检查经费由各业务处室按省厅专项规定和局办公室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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