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苏财预[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科目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 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预[2006]4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 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6]3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科目 通知 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支行。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80份
财政部文件
财预[2006]383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 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以下简称《烟叶税暂行条例》),现对《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新增第35类“烟叶税”,为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反映按《烟叶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烟叶税。下设款级科目第3501款“烟叶税”和第3520款“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二、2006年4月28日以前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尾欠仍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31类“农业特产税”中反映;在4月28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征收机关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其滞纳金、罚款收入已入库的,由国库部门在与征收机关对账一致后,将款项从农业特产税或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调整到烟叶税或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三、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中新增第20款“烟叶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烟叶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烟叶税。下设项级科目1012001项“烟叶税”和1012020项“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四、本通知从《烟叶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科目 收支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40份 2006年7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