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国债转贷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库〔2004〕15号)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国债转贷项目资金的起息、还款、会计核算以及年度决算、对账等相关工作职能调整为由财政国库部门负责;国债转贷项目及其管理工作职能仍然由各级财政经建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我市技改国债转贷项目资金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国债 转贷 调整 项目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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