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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清产核资 处置 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剩余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政策的原则,负责对本级行政单位国有剩余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清核办组建剩余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剩余资产的调拨、变现、捐赠等有效利用措施。工作小组以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体,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并负责监督。
  第四条 处置范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机构变动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调拨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  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  指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机构变动  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 处置批复。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是行政机关资产处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法定依据。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政府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军队资产、总工会等垂直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如有条线规定的,按条线办法执行。根据市政府要求,需要特殊处理的,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九条  行政单位以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按财务权属管理原则,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报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报批时、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根据资产分类分别提交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四)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对象原则上为纳入财政供养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于安置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资产,包括办公房屋和剩余办公设备设施,均按调拨方式处理。由机关事务局负责拟定安置方案,报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以出售、置换方式进行处置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房地产和剩余实物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定纳入处置的资产范围。与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会商并报政府同意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拟出售、置换的国有资产,除了非批量处理的价值量较小的零星资产外,必须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报告需经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处置价值确定。处置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核准后,以评估价作为转让的参考底价,在规定交易机构竞价转让。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应在财政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应把交易情况及结果报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以报废、报损的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根据资产分类分别提交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鉴定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技术鉴定报告。对于非批量处理的价值量较小的零星资产报废、损失,根据情况,单位应提供经负责人签字的具体情况说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四)属于非正常报废、损失应提交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等材料;
  (五)因房屋拆迁、纳入规划等原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迁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六)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审批编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处置资产名称

 

处置形式

 

资产信息

规格型号

 

处置理由

权证编号

 

 

购置日期

 

处置数量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处置价值

 

处置出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处置入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处置出方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处置入方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1、处置形式分:调拨、置换、报废、报损、出售、捐赠。
  2、处置为“调拨”、“置换”的,填制一式六联。处置出入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各1联,财政部门2联。

  3、处置为“报废”、“报损”、“出售”、“捐赠”的,填制一式四联。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1联,财政部门2联。
  4、纳入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行政机关(单位),其主管部门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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