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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剩余资产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党政机关财产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完成财产清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即将进入资金核定、资产调账、资产清理处置程序。为全过程做好党政机关清产核资工作,配合机关北迁,防范人去楼空后资产管理出现混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剩余、废弃资产有效使用,推动资产清理处置工作审慎有序展开,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清产核资有关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做好剩余实物资产的登记造册
  各部门(单位)应对所有剩余实物资产按“纳入核销的报废类资产”和“纳入核销的非报废类资产”分类编制清册。所谓“纳入核销的非报废类资产”是指不属于报废但是不随迁的资产。资产清册数据应注意尽可能与清产核资报表的数据吻合。资产清册按资产作明细的分项登记,并注明资产价值、陈新程度(运行情况)、放置地点(备注)等必要信息。表式可参考清产核资27表、28表的格式,用A3纸打印。清册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盖章后,于搬迁次日报市清核办(一式三份)。由清核办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的对象研究不同的资金核定、清理处置意见。
  各单位有关资产(如办公家具)在北迁后须划归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以及在本次清产核资后需要作资产调拨处理的,不论今后权属是否要调整,都要作为本单位资产填报,不得作为非报废类资产处理。有关手续等北迁资产到位后,再由财政局按照正常的资产调拨管理办法处理。
  二、做好剩余实物资产保全措施
  各单位在剩余资产清册和剩余实物资产账实相符的前提下,应当做好实物资产保全措施。
  凡可以移动的资产,应当并置到各单位规定的存放地点。存放地点应当具有消防、保安措施,且利于搬运进出。各单位在完成资产并置后,应当组织人员全面检查所有房屋,以防遗漏。并对不可移动和并置的资产作好登记。
  在完成搬迁后,各单位应建立资产看管机构或其他有效保全措施,安排全天候值班,等候市清核办的资产处置决定,直到资产处置工作完成。
  三、剩余实物资产处置程序
  根据不同情况,剩余的实物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占用资产权属为行政机关,机关搬迁后房屋由政府另行处置的,如机关有意向将有关资产权属划拨给上述事业单位的,在事业单位属于财政供养范围的前提下,可由各行政机关在上报资产分类清册的同时向清核办提出书面处置申请(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资产划拨手续,机关作核销资产处理,调入方(事业单位)相应调增账面资产。
  (二)行政机关有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机关搬迁后房屋由政府另行处置的,如机关有意向将本单位剩余资产划拨给所属纳入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可由各行政机关在上报资产分类清册的同时向清核办提出书面处置申请(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办理资产划拨手续,机关作核销资产处理,调入方(事业单位)相应调增账面资产。
  (三)行政机关无所属二级纳入财政供养预算单位的,其剩余、废弃资产由市清核办统一组织处置。对使用状况尚可品质完好的实物资产,本着节约使用公共资源的原则,根据实物资产的品种结构,对照事业预算单位的资产需求状况,并结合近两年预算安排情况等有关信息,选择配置标准较低的财政供养单位组织资产配对,并办理相应的国有资产划拨手续。
  (四)对于空余房产已经落实用途,且用于安置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的,剩余实物资产原则上随房产一同由被安置单位接收,并办理国有资产划拨手续。
  (五)在资产处置期间安排空余房产出售的,征求受让方购买意愿。如愿意接受的,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协商转让。
  (六)对经过上述程序后仍然无恰当归属的剩余资产,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党政机关剩余实物资产进行集中存放,具体地点另行确定。
  2.由市清核办组织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变卖价格的参照依据,组织资产变现。
  3.对无法变现的资产,有适当使用方向的,纳入政府捐赠物资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4.对于经以上程序仍无法组织价值转换的资产,作为废残品处理,组织残值回收。
  四、党政机关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处置
  凡属于各机关房产权属已经变更、交易、房屋已经拆迁,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资产原值仍然挂账的,应在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据实调帐。
  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占用的权属明确的剩余闲置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北迁工作结束后,统一收归国家财政。具体操作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无偿划拨形式接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剩余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各单位根据有关批复和调拨单核减账面资产原值,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增账面资产原值。
  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接管手续后,应在清核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对以上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
  凡对党政机关剩余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组织转让的,应先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财政局核准后作为确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资产转让应在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资产转让完毕后,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将资产转让的完整资料报送市清核办、财政局备案。
  凡对党政机关房产用于安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以无偿划拨方式将资产权属变更为机关事务管理局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配置,并报清核办、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尚未变现且没有处置去向的剩余闲置不动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有效维护,可以组织租赁经营的,纳入市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处置收入的管理
  党政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大宗资产拍卖转让收入,协议转让收入,零星资产的变价出售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收入,闲置资产的出租、出借的租金收入等)属政府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清产核资  处置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06年9月11日印发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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