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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有关财政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2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20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精神,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有关财政奖励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有关财政奖励的实施办法》

 

00一年八月十四日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

外资的若干意见》有关财政奖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20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享受《意见》中有关财政政策的范围和条件:

    (一)外商利用“四荒”资源(荒山、荒滩、荒水、荒地)从事种养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二)外商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以及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5年内减半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减半缴纳。外商开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场地使用费一律免缴。外商兴办1000万美元以下的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前5年免缴,后5年减半缴纳。

    (三)外商新办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以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最后一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对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比基数增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连续三年给予50%的奖励。

(四)对已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以增加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虽不增加企业注册总资本,但出资收购中方股份;或者用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可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增加外商投资的,从外商增资年度起,以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依据外商增资月份数和所得税资本贡献率,计算外商增资部分新增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至第2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

外商增资扩股奖励额=外商增资扩股额*新增所得税资本贡献率*增资月份数/12*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奖励比例

新增所得税资本贡献率=[(报告期应纳税所得额-基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告期适用所得税税率]/[期初实收资本+(本期实收资本增加额*增加资本月份数/12-(本期实收资本减少额*减少资本月份数/12]

增加或减少资本月份数是指从增加或减少资本下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份数。

    (五)外商新办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新征建设用地除外);对其中享受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最后一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对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比基数增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连续5年给予50%的奖励。

    (六)外商新办农业企业或项目,可按土地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缴场地使用费,征用土地免缴耕地占用税。

    (七)从2001年起,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一律减按内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计征。

    (八)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多项税收奖励政策;享受上述财政奖励政策的年限须连续计算;所得税奖励实行按年定期审核奖励,申请奖励期内的所得税必须全部入库,享受奖励政策年度之前的欠缴入库、查补入库的税收不列入减免、奖励范围。

第三条  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申请所得税财政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拨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计算表一式二份;

    3、财政奖励年度企业所得税缴库情况表一式二份;

    4、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奖励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当年和基期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纳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5、申请奖励年度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请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奖励政策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示的享受国家规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证明;

    7、申请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政策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增资扩股有关政府批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申请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2、申请减免年度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土地征用(出让)批文或土地租用合同;

    4、免税申请。

    (三)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国土规划部门土地征用(出让或划拨)批准书;

    2、项目批文;

    3、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免税申请。

    (四)申请场地使用费减免的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常财外[2000]5号《关于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减免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办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由同级财政负责办理,其中:区级财政(不包括开发区)须将办理的企业名单和财政拨付凭证报市财政预算部门备案。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由同级财政负责办理,同级财政查帐认定免税起始年度。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乡级财政受理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辖市、区财政,辖市、区财政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场地使用费减免,市、三辖市由同级财政负责办理,区级财政初审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五条  账务处理

    (一)享受外商增资扩股奖励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实际收到的奖励款作“其他应付款—外方”处理。    

    (二)享受其他奖励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实际收到的奖励款作税后净利润处理。

    (三)企业将实际收到的减免费收入作冲减原账户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常政发[2001]25号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奖励  办法

  报:市人民政府

  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校对:吴霞芳                             共印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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