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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1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为省属非在宁单位和基层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办理用汇提供方便和服务,节约行政开支,提高管理效率,经与省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部分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管理方式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非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用汇的审批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即由现行我厅直接审批核销,改由委托所在地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2、获得“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人员申请用汇的审批、核销,不再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在经其所在单位财务或外事部门审核后,属在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属非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到所在地省辖市财政部门办理。
  3、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用汇,仍然按照“谁组团、谁供汇”的要求,统一由省级组团单位集中到我厅办理用汇审批、核销手续,各市财政部门不得为本地参团人员单独办理用汇审批或核销。
  二、有关规定
  1、调整后上述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的审批、核销,仍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字[2002]31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引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1]59号)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2、获得“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人员的境外用汇一律实行包干制。其用汇内容主要包括在境外的伙食、住宿、交通、书报、通讯、保险等基本费用,按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因公出国留学人员如遇出访任务、时间、国家发生变化时,出国任务批件应经原批准机关重新确认(政府出国批件有效期为半年)。各单位自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用汇,可参照上述办法和标准执行。
  3、出国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国的,提前时间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可无须退汇;超过10天以上的,应按每月在境外生活费标准比例退还相应的包干费用。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财政部门应尽快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及时将外汇审批、核销的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告知当地省属有关单位,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提供服务,确保此次调整顺利完成。
  2、我厅下达的年度限额预算已经考虑上述调整因素。各地要按照“市批额度、就地换汇、积极保障”的原则,切实做好当地省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的审批、核销工作,确保当地省属单位外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3、非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做好用汇审批、核销工作,带头执行好有关外汇使用的政策规定和地方用汇审批、核销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直接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也可与我厅行政政法处或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联系电话:025-83633126(省财政厅);025-83239102(省教育厅)。我厅已将所涉及到的各项政策规定、开支标准、申请表格等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各地、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也可上网查询或下载。

  附件:《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出国 用汇 属地 管理
抄送: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市各高等院校。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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