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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1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苏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标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6〕1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标准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
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标准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5份    2006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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