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财税〔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税[2006]3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 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政策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财政局契税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25份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企业 改革 契税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20份 2006年4月3日印发
主题词:转发 企业 改革 契税 通知 抄送:本局基层财政处、契税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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