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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现将《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对政府采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自纠目的
  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是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做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前提。要通过自查自纠工作,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诚信经营、依法办事的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得到加强和完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问题得到纠正和遏制,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对象、内容和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主要对象是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其中重点处(科)室、关键岗位,有权人员在项目委托、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信息公开、评标办法制定、评委的选择、评审和中标确定、合同履行和验收及资金支付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收受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以及变相受贿行为;检查政府采购法及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情况;排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外,重点开展以“整治商业贿赂,诚信政府采购”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通过查处与教育相结合,增强行为自律,形成以依法诚信为荣,以收受商业贿赂为耻的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方法步骤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9月结束,针对2001年以来,重点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003年1月1日)以来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一)动员部署。各部门单位、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二)查找问题。各辖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通过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工作中掌握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查找突出问题:
  1.采购人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
  (1)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并实行集中采购,有无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2)对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有无随意违规采购行为;
  (3)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采购需求的行为;
  (4)应严格遵守采购保密纪律要求,有无私下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5)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无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审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或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确定供应商,或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FX:PAGE]应商,或在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6)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把好验收关,有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抬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有无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2.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
  (1)采购信息的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有无采购信息发布不公开、不透明的行为;
  (2)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合法、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随意改变采购方式、手续不完备的行为;
  (3)招标文件的编审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坚持原则,有无放弃原则、出台指定供应商或品牌、具有排他性招标文件的行为;
  (4)采购活动的组织是否严密、规范、有序,是否自觉接受监督,有无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松散、混乱、缺少监督的行为;
  (5)专家评委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指定评委、泄露评委名单的行为;
  (6)评分标准的制定是否公平、公正,并经评委会的集体讨论,有无制定评分标准时带有倾向性、不经评委集体讨论的行为;
  (7)是否遵守采购保密纪律要求,有无私下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8)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无接受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分类处理
  自查自纠的目的是重在教育、重在纠正、重在完善制度。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区别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整改
  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要贯彻边自查边自纠的原则,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找问题、查原因、提措施”的要求,认真查找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检查验收
  自查自纠后,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要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市级各部门、各辖市、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接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牵头组织、指导市级各部门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不得敷衍了事,消极被动。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市各主管部门,辖市、区财政局应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适时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要建立专门举报通道,畅通群众[FX:PAGE]举报渠道;要建立信息专报、通报和定期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渠道。
  (四)建立工作联系点。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跟踪了解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指导自查自纠工作开展,通过建立联系点制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提炼出工作规律和有效做法,研究提出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解决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效性。市级主管部门也要在全面开展工作的同时,选择一些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创新自查自纠方法,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实效,使联系点成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示范点。
  市财政局将切实为市级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提供好政策咨询服务,咨询电话:6829551。

主题词:政府采购 自查 方案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350份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现将《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对政府采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自纠目的
  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是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做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前提。要通过自查自纠工作,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诚信经营、依法办事的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得到加强和完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问题得到纠正和遏制,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对象、内容和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主要对象是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其中重点处(科)室、关键岗位,有权人员在项目委托、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信息公开、评标办法制定、评委的选择、评审和中标确定、合同履行和验收及资金支付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收受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以及变相受贿行为;检查政府采购法及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情况;排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外,重点开展以“整治商业贿赂,诚信政府采购”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通过查处与教育相结合,增强行为自律,形成以依法诚信为荣,以收受商业贿赂为耻的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方法步骤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9月结束,针对2001年以来,重点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003年1月1日)以来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一)动员部署。各部门单位、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二)查找问题。各辖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通过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工作中掌握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查找突出问题:
  1.采购人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
  (1)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并实行集中采购,有无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2)对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有无随意违规采购行为;
  (3)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采购需求的行为;
  (4)应严格遵守采购保密纪律要求,有无私下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5)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无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审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或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确定供应商,或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6)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把好验收关,有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抬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有无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2.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
  (1)采购信息的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有无采购信息发布不公开、不透明的行为;
  (2)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合法、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随意改变采购方式、手续不完备的行为;
  (3)招标文件的编审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坚持原则,有无放弃原则、出台指定供应商或品牌、具有排他性招标文件的行为;
  (4)采购活动的组织是否严密、规范、有序,是否自觉接受监督,有无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松散、混乱、缺少监督的行为;
  (5)专家评委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指定评委、泄露评委名单的行为;
  (6)评分标准的制定是否公平、公正,并经评委会的集体讨论,有无制定评分标准时带有倾向性、不经评委集体讨论的行为;
  (7)是否遵守采购保密纪律要求,有无私下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8)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无接受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分类处理
  自查自纠的目的是重在教育、重在纠正、重在完善制度。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区别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整改
  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要贯彻边自查边自纠的原则,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找问题、查原因、提措施”的要求,认真查找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检查验收
  自查自纠后,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要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市级各部门、各辖市、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接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牵头组织、指导市级各部门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不得敷衍了事,消极被动。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市各主管部门,辖市、区财政局应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适时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要建立专门举报通道,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要建立信息专报、通报和定期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渠道。
  (四)建立工作联系点。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跟踪了解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指导自查自纠工作开展,通过建立联系点制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提炼出工作规律和有效做法,研究提出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解决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效性。市级主管部门也要在全面开展工作的同时,选择一些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创新自查自纠方法,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实效,使联系点成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示范点。
  市财政局将切实为市级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提供好政策咨询服务,咨询电话:6829551。

主题词:政府采购 自查 方案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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