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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房管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住宅 保障 资金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财综〔2006〕5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门
《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房管局(房改办)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从五个方面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现予转发。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各级政府应担负的职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公共财政范畴,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确保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将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在安排对苏北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以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确定。
  四、严格按制度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廉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扣除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外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县(市)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每年年初由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
  五、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资金的筹集可以进行多方面探索和尝试。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应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六、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要在2006年底之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落实好资金,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同:转发  住宅  保障  资金  通知
  抄送: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省审计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80份


急件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文件
             国土资源部

财综[2006]25号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
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
保障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为使这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并作为各级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目前,中央财政在对省级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省级财政在对市、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也要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同时,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以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具体安排资金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4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下增设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上述各项资金来源以外,各地要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收入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收入”8603款“其他收入”科目,以及《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99目“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中反映;支出在《2O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8609款“其他支出”科目,以及《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O2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中反映。
  六、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安排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住宅  保障  资金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70份      2006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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