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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2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及武进区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要求,现将《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地方政府应急保供、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常州市人民政府用于常州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的粮食。市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体制,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提高运行效率,节约成本费用。
  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市粮食局下属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的承储管理,并按《合同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执行,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粮食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年度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共同下达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执行。
  第七条  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
  第八条  为保证市级储备粮的品质,降低管理成本,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根据推陈出新、适时轮换的原则,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市级储备粮总量的60%,无特殊情况的正常年景,粳稻和红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3年,轮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经轮换后的粮食,不得发生陈化。
  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储藏品质,适时提出储备粮的轮换计划(包括数量和品种),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批准后,由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依据市场交易通行的办法与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竞价交易、议标或合同委托等规范的方式组织实施,并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实行监督。对违规轮换,给予严肃处理。
  市级储备粮轮换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和收购价格,按照“价格服从市场、价格服从质量”的原则,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根据市场行情和实物交付方式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利于储备粮管理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节约储粮成本费用的原则,按相应的承储资格择优确定,并报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合同委托管理。凡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必须按《合同法》与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订立《市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根据合同依法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或轮换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期生产收获的新粮,严禁划转陈粮库存。粮食质量除应符合国标中等及以上之外,水分应符合本地区安全储藏要求。收储的新粮,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质量检测站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账。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委托未经核定的其他企业或库点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确需移库,须报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批准,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备案。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做到“一符四无”(帐实相符;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三专四落实”(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储企业应按仓储管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储备粮库存进行经常性的粮情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承储企业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负责易库另储。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80元,轮换        费用按单边每吨2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及合理的损失损耗,由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统一向市财政局结算。财政资金按照实际库存拨补、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拨补。即保管费用(含规定的轮换架空期)、轮换费用、贷款利息的拨付要与实际库存挂钩,拨款进度按季预拨、年度进行清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取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在规定储期内发生的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责任造成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如重大自然灾害等)损失,承储企业应及时上报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经相关部门处理结案后由财政负担。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八条  当需要安排赈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市人民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按入库价,由市财政局与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结算。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操作,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确定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的市级储备粮以及计划内轮换粮食的销售及收购,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依法对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及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及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应予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第二十四条  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应建立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和保管状况,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
  第二十五条  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及其他承储企业,对农发行常州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一律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没有按照计划轮换储备粮食的,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四无”和“三专四落实”要求的,有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不健全等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发行常州市分行等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辖市、区储备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在库的市级储备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粮食  储备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60份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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