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局(经发局)、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八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文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财建[2005]39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江苏省发展 和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予公告,采取有效方式让本地区相关企业周知,并请你们按文件规定认真开展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电子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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